关于城乡建设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从技术复杂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二、技师名称。根据城乡建设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评定及聘任技师的名称统一称为某工种技师,例如,瓦工技师、木工技师等在劳动人事部没有统一印发技师合格证书以前,可使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工人技师证书,将来统一使用劳动人事部的证书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印发的工人技师证书在本系统可继续使用三、工种范围。实行技师聘任制,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工的技术工种中实行(见附表)。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测绘局聘任技师的工种,分别由两个单位提出,并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四、比例限额。城乡建设系统聘任技师总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准的总的比例限额内,对各工种聘任技师具体比例,可作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规定的总数五、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和责任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凡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被解聘的,不再享受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提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报当地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核准下达。下达的增资总额,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六、技术(业务)考核标准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相应的文化技术水平(身怀绝技或对施工、生产有突出贡献的老工人,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在施工、生产中有高超技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施工、生产中的工艺难题4.具有培训中、高级工的能力,热心传授本人的技艺和经验七、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八、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安排好试点工作。今年技师聘任制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全年覆盖面控制在百分之二十左右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由总公司负责安排,受聘技师人数及增资指标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并抄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附城乡建设系统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