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来源: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jzgcvip.com/ 时间:2015-06-18 17:06:00
余府办发[20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仙女湖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五日 新余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一般性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国家、省、市规定的定额标准及相应文件。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㈠投资估算指标; ㈡概算定额; ㈢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㈣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㈤工期定额; ㈥新余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 ㈦其他有关工程造价依据规定。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第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信息和人工、机械、建筑材料等预算、结算指导价格。 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依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并按照相应的取费费率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编制与管理 第十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根据建筑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根据建筑规模、内容、标准、条件、工期和主要设备选型,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估算编制期的计价根据,并应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以保证投资不留缺口。 第十二条 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以概算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预测概算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 第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规范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以及相应的计价依据为基础,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标底应根据经审查的招标书要求和有关设计文件、资料及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合同价格的确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一般情况以中标价为依据,并考虑建设期内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造价调整范围和方式,特殊情况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后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非招标工程以施工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后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合同价为依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结算价应当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