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xx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金华市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
来源: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jzgcvip.com/ 时间:2014-06-03 15:06:19
【裁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浙法民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xx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xx市婺江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应x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志明,和平律师事务所(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加寅,男,浙江省xx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新世纪学校(原称xx市新世纪小学),住所地xx市婺城区新狮乡骆家塘。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婺星律师事务所(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浙江师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xx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xx市新世纪学校(以下简称新世纪学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建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志明、乐加寅,新世纪学校法定代表人朱桂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施长研、吴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1日,新世纪学校与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就该校的校舍建设工程邀请议标,向一建公司等五家建筑单位发出《关于xx市新世纪小学校舍施工招标的通知》,通知载明工程议标范围为新世纪学校1#教学楼、1#学生公寓和综合楼三个项目的土建、水电安装,投标企业均按四级企业标准计取综合费率,工程结算按198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下称84定额),以及1988年《xx市单位估价表》、《xx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区建筑工程造价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在中标施工期内如遇建筑预算定额、物价政策变动、予以调整。并规定该通知是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基本依据。同年12月7日,新世纪学校与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一建公司发出金建招字(1995)45号《xx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确定一建公司为新世纪学校校舍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通知还载明工程总造价下浮1.5%。同日,新世纪学校与一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建新世纪学校校舍工程,工程范围为1#教学楼、1#学生公寓、综合楼的土建、安装、场内排水管道;工期自1995年12月10日至1996年5月31日;质量等级为优良;合同价款暂估350万元,并按四级企业标准取费;调整方式为施工期内如遇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95%工程款,新世纪学校不按时付款,则按银行同期计划外贷款利息加倍计算;保修金按决算造价5%,竣工后一年一次结清,利率按银行同步计划内贷款利息;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建公司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新世纪学校代表,新世纪学校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一建公司,竣工结算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条款执行。合同签订后,一建公司经新世纪学校同意于1995年12月24日开工承建,新世纪学校将水电安装工程另行发包给了其他施工单位。1996年7月8日,一建公司完成了新世纪学校1#教学楼、1#学生公寓、综合楼,以及围墙、连廊、配电房、室外排水等土建工程的施工,新世纪学校在竣工报告上签章予以同意,但双方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同年9月1日,新世纪学校因教学需要使用了上述工程。嗣后,一建公司向新世纪学校递交了分别以84定额及94定额为计算依据编制的工程决算书各一份。1995年4月30日至1995年7月16日间,一建公司先后收取新世纪学校提供的铝合金建材,共计10702公斤。1996年4月22日至1999年2月2日间,新世纪学校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共计280万元。因双方对工程价款及支付期限等发生争议,一建公司于1999年3月2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新世纪学校支付工程欠款1552530元,偿付违约金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