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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由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原告惠州国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和力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了《智能系统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同意被告完成一期、二期智能安装工程,原告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结算,两期工程款支付如下:

                                                   

  一期工程已支付工程款292169.75元,仍欠1537.25元,二期工程已支付工程款8.47万元,后双方于2013年6月24日批准二期工程价款为8万元。

  故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3162.75元。

  本律师是原告惠州国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

  原告在支付过程中,会计错误,导致在支付进度款时,多支付工程款。

  发现后,要求被告返回。

  被告多收的工程款在法律上应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是法律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以反映法律的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终止协议,被告返还原告15550元。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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