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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4日,原勐腊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曹孟良,因屡屡利用职权“广开财源”,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2000年5月,时任勐腊县地方税务局局长的曹孟良,利用职务之便,让正在承建县地方税务局和勐 哈地方税务分局的大理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勐腊工程队经理杨某某,为自己建盖一幢两层私人住宅楼(含装修及附属工程)。在房屋施工过程中,曹孟良曾分两次向杨某某支付工程款8万元。工程完工后,杨某某在曹孟良的一再要求下向其出具了五份合计14万元工程款的领条。曹孟良从中得利6万元。

    2003年,时任勐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曹孟良,对改制中的勐腊县物资公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协调处理。而该公司经理张某某为了感谢曹孟良,于2005年底,借着曹孟良要到黑龙江外出考察之际,到其家中向其贿赂人民币1万元。

    2005年间,勐腊县勐远水泥厂(现更名为勐远太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制,时任勐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并分管改制工作的曹孟良,对改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协调。2005年9月,该公司董事长郭某某为了感谢曹孟良,向其行贿一台价值6900元的笔记本电脑。并于2006年春节期间,邀请曹孟良及其家人一行四人到上海、浙江等地游玩。从上海返回昆明的当天,郭某某通过曹孟良的妻子向其行贿人民币1万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曹孟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中,曹孟良在侦查机关未掌握其被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刘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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