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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市府发[2004]34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暂定资质”级,按不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三)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程序: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新办企业名称; 2、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 3、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4、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加盖资质审批主管部门印章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办理纳税登记; 6、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用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和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企业名称证件或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用于申办资质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固定经营场所(办公地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验资证明; 6、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聘用合同(除离退休人员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工作单位的公章); 8、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9、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10、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时,还需提供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五)行政许可程序 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厅; 3、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材料备齐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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