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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文件,为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实施《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使我区工业污染发展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重点城市和部分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自然生态恶化趋势有所减缓,局部地区得到遏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实施。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九五”环境保护目标(一)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到2000年,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新厂老厂,排放污染要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九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使工业污染发展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结合自治区实际,控制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12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全区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8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达到7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45%) (三)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伊宁市、石河子市等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其他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四)博斯腾湖、水磨河、吐曼河、克兰河水质有明显改善 (五)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有所减缓。塔里木河中下游及绿色走廊自然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得到遏制;准噶尔盆地南缘和北缘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二、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把环境保护的计划、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制定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由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与上一级政府逐级签订,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工作及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实行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起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机制,在制定区域开发计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的各项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论证 (四)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必须听取一次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专题研究和解决本地区的环保问题,并定为一项制度。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评先创优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 三、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全区所有城市要在1997年内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制定保护规划付诸实施 (二)各级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期完成全区县、乡、村的防病改水工作,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加强对自治区其他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要重点实施对流经城市的水磨河、吐曼河、克兰河的水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实施博斯腾湖水环境保护和水质淡化工程 (四)严禁向河流、湖泊、水库排放油类、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污水。确保城乡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水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各地要加大对水污染源治理和管理的力度,尽快制定治理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五)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防治燃煤和工业粉尘产生的大气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燃煤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粉尘排放量。加强对现有超标排放烟尘和粉尘的锅炉和工业锅炉的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所有城市要加快烟尘控制达标区的建设。把废气重点污染源列入绿色工程规划项目予以实施 (六)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执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结合城市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污染 (七)“九五”期间,全区18城市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和完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对处理后的城市污水的绿化、农灌利用 (八)要重点控制采暖期的城市大气污染,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和联片采暖,发展热电联产,进一步提高城市燃气化率,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乌鲁木齐市要抓紧建设红雁池二电厂、苇湖梁电厂热电联产的供热工程、天然气管道工程和集中供热站工程。按计划完成投入使用。不允许再建采暖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锅炉房,饮食、服务行业及民用炉灶实现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克拉玛依、石河子、库尔勒、喀什、伊宁、昌吉等城市不得批准新建采暖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锅炉房,市区内民用炉灶要积极发展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其他城市要限制原煤散烧。不得批准新建采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锅炉房 (九)全区各城市要对机动车辆尾气采取治理措施,鼓励机动车采用清洁燃料。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要重点抓好汽车尾气的限期治理。各地要建立监测、检验手段和监督管理机制。减轻汽车尾气的污染。重点城市应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实现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 (十)所有城市要采取严格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重点控制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减少噪声扰民危害 (十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积极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发展乡镇企业。要从规划布局上严格把关,引导其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条件又不污染、不破坏环境的产业,更多地利用本地资源。搞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 四、坚决控制建设项目产生新污染(一)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已被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二)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污染严重和环境敏感地区,实行“以新带老”,确保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环境管理的规定,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盲目建成的也不能开工投产。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贷款、设计、竣工验收关,建立健全联合把关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机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不得登记注册,各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对不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建设项目,有关银行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对审查验收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政府及环保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执法监察 (四)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并对自身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负全部责任。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把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经审批已建成投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要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对限期还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限期治理老污染(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有污染源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辖区内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主要排污单位名单,提出限期治理规划,按照限期治理的管理权限,分期分批地下达治理任务,依法责令限期治理。要把列入本地超标排污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作为限期治理的重点。依照污染轻重、危害大小、治理难易程度的不同情况,将治理期限定1至4年。被列入名单的排污单位要制定全面治理达标实施方案。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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