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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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