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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的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农办、物价局、财政局、经管站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办发〔1993〕20号)的要求,并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744号文件”和“计价格〔1994〕400号文件” 结合我市情况,对我市涉及农民负担需要修改的17个收费项目进行了修改。现将具体修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将市交通局制订的《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第三章 第十四条修改为“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所拥有的农用拖拉机按拖拉机费额标准的33%计征。”二、农机监理费1.取消对柴油座机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监理收费,其他类别的监理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 2.取消安全教育收费 3.农机监理部门不收取农机事故处理费 4.限消农机监理费的层层上解部分 三、乡镇企业管理费1.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的总额,目前以不超过0.5%的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区县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县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以及管理部门人均管理费水平严格掌握,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随着乡镇企业销售收入的增长,由市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核定,要逐步降低提取比例 2.乡镇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后,由中方按其投资比例交纳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中方应缴管理费=合资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占合营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的比例3.乡镇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且乡镇投资所占比例在51%以上(含51%)的,按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其计算公式为 应缴管理费=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占联营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的比例乡镇企业投资比例在51%以下的,不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4.农业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不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5.经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核实的亏损企业,可以免缴乡镇企业管理费 6.乡镇企业管理费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收取、上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入库情况及其开支状况等核定预算,予以核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订 四、征地管理费(原称土地管理费),收取范围限定于国家建设用地项目,收取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建设用地单位。乡(镇)村建设用地项目属于占地,不属征地,不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公路运输管理费。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1985)16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农村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临时(一年内连续不超过4个月)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农(指大农业,下同)用拖拉机和农用汽车,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公路运输管理费按营业额的0.7%征收 六、集市(含交易市场)贸易管理费1.农民进集市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交市场管理费 2.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修订为成交额的0.7%;其他商品按成交额的1.5%收取市场管理费 3.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市场管理费按其成交额的0.7%收取市场管理费 4.工商部门不征收交易手续费 5.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地区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收取标准,由区县物价和农民负担管理部门本着“收支相抵”的原则,从严制订 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1.在市政府认定的60个边远山区乡(镇)从事商品零售、饮食服务、修理等微利便民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在本市其他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地区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营业额的0.5%和劳务收入的1%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八、畜禽及畜产品防疫费、检疫费。取消市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从防疫收入中提取平衡调剂费用 九、计划外生育费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收取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政府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1.对在市政府认定的60个边远山区乡(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户,只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证工本费6元(正副本合计) 2.在其他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地区的农民申请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均收费18元 十一、婚姻证书工本费。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可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 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农民婚姻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统一使用精装本,每对9元 十二、汽车维修管理费。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2(19)号令〕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或合伙)在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地区兴办的经汽车维修管理部门批准的站级(含站级)以下汽车维修企业,由区(县)交通局按其营业额的2.5‰征收汽车维修管理费,并取消上解市局部分 十三、建筑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含建筑工程审核、技术服务费。)对北京市规划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的具体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1.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集体企业,在市区和特定地区以外进行建设工程,一律按工程预算的1‰征收建筑工程审核、技术服务费及许可证执照费 2.经区、县政府批准的扶贫工程和农村的文教卫生、福利建筑以及农民个人建私宅,免收建设工程审核、技术服务及许可证执照费 十四、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对北京市规划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农民个人在市区、城镇规划范围及特定地区以外的农村地区临时占地建设免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在市、区城镇规划范围及特定地区以外农村地区占地建设,按原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十五、施工管理费。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批准,决定予以取消 十六、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对北京市民政局、物价局和税务局发出的《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向民政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的通知》〔(89)民计字34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除经审计核实的亏损企业免收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外,其他农村社会福利企业暂按营业额的0.5%提取交纳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随着社会福利企业营业额的增长,由市物价、财政、民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定,要逐步降低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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