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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应受监理者,发包人应与监理人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契约。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符合本部分委托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下来将由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民法典有哪些?

  建筑工程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应受监理者,发包人应与监理人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契约。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符合本部分委托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是指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必须进行监理的住宅建设项目;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保证房屋质量,对基础和结构复杂的高层和多层房屋应进行监管。

  4.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是指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项目,是指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以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防洪、灌溉、排水、发电、引水(供)、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和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线、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生态保护工程;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然后在本次活动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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