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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外省市建筑企业承担本市施工任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综(85)第2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本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步伐,有利于外省市建筑企业承担本市施工任务,使其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特制定《上海市关于外省市建筑企业(包括中央各部直属建筑企业,以下同)承担本市施工任务的暂行管理办法》,现将这一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照此执行 一、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五月三日起开始办理登记手续 二、至发文之日起凡已经进入本市承担施工任务的外省市建筑企业应于今年五月底前向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补办登记手续 三、业经市府同意由中央各部来本市承担部的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如五局四公司,机安五处和宝钢冶建公司等单位也应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但不收取管理费 四、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办公地址在四川中路270号,电话 231507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关于外省市建筑企业承担本市施工任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有利于外省市建筑企业(包括中央各部直属建筑企业,以下同)承担本市施工任务,加快本市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步伐,使其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单位联合组成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负责外省市建筑企业承担本市施工任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筑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市建筑施工的有关规定;对外省市建筑企业承担本市施工任务进行技术资格审查;搞好登记、发证,加强技术、经济和有关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是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市政土木工程和建筑安装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独立核算建筑企业 第四条外省市建筑企业承担本市施工任务,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注册资本证明书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将进入本市施工的职工人数,工种、技术力量和设备状况等造好清册向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根据证明文件和考核情况,确定其承包任务范围,发给在本市施工许可证。外省市建筑企业领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担施工任务 第五条外省市建筑企业进入本市承担建设任务,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标承包制或工程造价包干制 第六条外省市建筑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明显处设置标有企业名称、施工许可证号码和建设项目的标志,以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建设单位不得私自招雇未经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发给本市施工许可证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或个人承包建设项目。否则银行一律不予付款结算,有关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对建设单位和外省市建筑企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 第八条外省市建筑企业承包本市施工任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应报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 第九条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财政、税务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必须根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银行开列帐户;必须执行本市建筑施工的有关规定,并向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报送施工企业统计报表 第十条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安全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如工程质量严重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人身事故,除企业自身应严肃处理外,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可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停止施工,吊销其本市施工许可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为了有利于开展管理工作,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可向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按建安工作量收取万分之三的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处的日常开支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一九八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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