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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整顿和规范我市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镇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把工程质量状况列为考核行政领导人政债的重要内容。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除了中央和广东省直接管理的项目外,包括华侨城、南油工业区、蛇口工业区、盐田港指挥部、龙岗大工业区、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等在内的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等手续。运输、水务、港务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要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福田保税区内的工程依据有关特区法规的规定可由保税区管理局自行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但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设管理职能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从业资格和资质管理、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也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工程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制止违法违章建设,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国家和我市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计划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未经人关许可或者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不全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规划国土部门不予颁发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必须合理确定建设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坚决贯彻执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把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凡未按规定取得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报建许可证和区(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村民住宅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区(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方可投入使用。村镇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实行区、镇、村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工程负全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专业工程在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进入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其审批权限和项目的隶属关系,一般不作改变。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要逐步实行招标投标。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工程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在工程交易中心内发布招投标信息,按照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原则以及规定的程序,选择承包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标底审查机构和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关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服务,上述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严格资质管理和合同管理,禁止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必须严格实行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按相应专业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是挂靠他人名义承包,或者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发现无从业资格或超资质等级、超范围承接工程的,应拒绝签字,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从重处罚。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条款。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内容、中标通知书相一致。建设工程要逐步推行业主提供支付担保、承建商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制度。合同要按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禁止在合同中签订不合理压工期和造价以及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条款,禁止签订“阴阳”合同和承包单位垫资承拉工程的合同 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落实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严格勘察设计文件签字审核制度。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名。三级及其以上民用建筑、中型及其以上工业建筑的主体结构设计文件必须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认可。所有成品图纸必须加盖具有独立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未经校审签名或校审签名不规范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逐步推行设计监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批准一批具有较强技术实力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监理公司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由业主委托其对设计文件进行独立的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其审查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六、强化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切实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逐步消除质量通病。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立项和报建的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办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要改革质量监督方式,以集体监督取代个人监督,从以工程实物监督为主转变为以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加大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的现场监督力度和抽查力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为质量监督提供保证手段。组建该中心所需经费和人员由市建设局自行解决。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要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其中建筑防水工程发布上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未取得准用证和检验不合格的防水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对存在渗漏的勤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加大工程监理力度。对直接影响工程安全使用的施工环节,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未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的检验形式和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禁止“同体监理”行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加强危险房屋的鉴定和处理工作。经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或存在结构隐患的房屋,房屋的原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加固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属于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原建设单位应安排住户立即搬离,住户要积极配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拖延对危险房屋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的处理。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建设管理模式,逐步推行设计和监理执业责任保险。通过建立保险机制,防范和减小投资和经营风险 七、加强建筑材料管理,严格验收和检验制度,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行建筑材料核准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列入核准管理目录,并定期公布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名录。列入核准管理范围而未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要加强对建筑材料质量的抽查。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要及时查处、曝光,并公告限制或禁止该品牌建筑材料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完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及用前检验制度。所有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组织验收;关键建筑材料、构配件须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未经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采购单位要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流入施工现场。禁止建设单位强制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大力推行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散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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